(2017)吉2403民初2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树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517号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敦化市。法定代表人:王桂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凤,吉林尊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自然身份信息和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身份,本案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雪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