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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民初2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桂荣与关心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荣,关心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2239号原告:李桂荣,女,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关心香,女,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原告李桂荣与被告关心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李桂荣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荣撤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李桂荣负担。审判员  曹君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庆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