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民初2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桂荣与关心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荣,关心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2239号原告:李桂荣,女,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关心香,女,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原告李桂荣与被告关心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李桂荣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荣撤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李桂荣负担。审判员 曹君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庆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