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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朱兴达与被申请执行人任彩慧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兴达,任彩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2执141号申请执行人:朱兴达。法定代表人:朱建华。被申请执行人:任彩慧。申请执行人朱兴达与被申请执行人任彩慧抚养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1322民初5158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7)辽1322执1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陈小梅执行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