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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3执12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顾德九、董德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德九,董德兵,徐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3执126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顾德九,男,汉族,1970年8月11日生,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董德兵,男,汉族,1967年2月15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徐道平,女,汉族,1968年12月30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执行顾德九与董德兵、徐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审判阶段以(2017)皖0123民初2032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董德兵、徐道平位于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6878号盛景融城C区1幢1302室房屋,现因申请执行人顾德九与被执行人董德兵、徐道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董德兵、徐道平位于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6878号盛景融城C区1幢1302室房屋的查封(房地权证合包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正满审判员  商志强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解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