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2执1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奚卫明与洛阳市恒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奚卫明,洛阳市恒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2执1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奚卫明,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被执行人洛阳市恒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九都路洛恒南光小区2号楼6门。法定代表人:路会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奚卫明与洛阳市恒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洛阳市恒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车辆、无证券、无银行存款,查封房屋处于轮候状态。本院已于2017年2月15日将被执行人洛阳市恒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卫宏战审判员 党彤彬审判员 常跃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磊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