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民终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洮南市大通乡四海村村民委员会与樊德会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洮南市大通乡四海村村民委员会,樊德会,柴殿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民终7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洮南市大通乡四海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韩明,系村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德会,男,195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洮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润东,吉林杨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柴殿明,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洮南市。上诉人洮南市大通乡四海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樊德会、原审被告柴殿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16)吉0881民初1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洮南市大通乡四海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韩明,被上诉人樊德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润东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柴殿明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16)吉0881民初19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洮南市大通乡四海村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孙金芹代理审判员 戴红娟代理审判员 XX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炳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