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3民初6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广联置业有限公司与楼宇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广联置业有限公司,楼宇燕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6220号原告:浙江广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濮院镇工贸大道333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69387982XF。法定代表人:廖理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步晗瑛,女,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该公司员工。被告:楼宇燕,女,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原告浙江广联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楼宇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然原告既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行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