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小冰与赵月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冰,赵月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595号原告:王小冰,男,汉族,1969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灵宝市。送达地址:函谷路中段紫荆嘉苑小区函谷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张建波,河南函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赵月风,女,汉族,1960年7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灵宝市故县。送达地址:亚武路东尹富商住楼西单元。委托代理人:李文广,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王小冰与被告赵月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王小冰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王小冰负担。审判员 焦迎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