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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财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张方晓、王维山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方晓,王维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财保84号申请人:张方晓,女,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被申请人:王维山,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冠县。申请人张方晓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维山名下的鲁P×××××号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扣押(保全金额3万元)。担保人王广义自愿以其所有的鲁P×××××号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一辆及申请人交纳保证金9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物即担保人王广义名下的鲁P×××××号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一辆。二、扣押被申请人王维山名下的鲁P×××××号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张方晓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被申请人在足额交纳保证金后,法院将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 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云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