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谢春喜与四川信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春喜,四川信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781号申请执行人:谢春喜,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四川信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法定代表人:易俊名,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谢春喜与四川信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谢春喜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304执7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宇审判员 何 洪审判员 朱智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