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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辖终1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瑞升电路有限公司与深圳徽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瑞升电路有限公司,深圳徽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辖终18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瑞升电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燕川北部工业部工业园B2栋三楼,组织机构代码081896899。法定代表人:王义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徽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燕川社区朝阳路燕罗工业区华丰数码科技园B栋二楼B区,组织机构代码094348429法定代表人:梁振平。上诉人深圳市瑞升电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徽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粵0306民初451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加工合同纠纷,属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据上诉人深圳市瑞升电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显示,其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深圳市瑞升电路有限公司关于其办公地址位于东莞市长安镇的上诉主张,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廖嘉颖(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