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民终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虹丽、代军与刘素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虹丽,代军,刘素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民终10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虹丽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富丽,辽宁锦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代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素贤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梅上诉人陈虹丽、代军因与被上诉人刘素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6)辽0792民初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6)辽0792民初3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虹丽、代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42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宇辉审 判 员 田 稷代理审判员 李清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