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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7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郭冬霞与金键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冬霞,金键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1067号原告:郭冬霞,女,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金键,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冬霞与被告金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原告郭冬霞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郭冬霞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冬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退还原告郭冬霞。审 判 长  郑咏梅人民陪审员  王巧梅人民陪审员  姚晓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薛艳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