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7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郭冬霞与金键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冬霞,金键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1067号原告:郭冬霞,女,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金键,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冬霞与被告金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原告郭冬霞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郭冬霞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冬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退还原告郭冬霞。审 判 长 郑咏梅人民陪审员 王巧梅人民陪审员 姚晓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薛艳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