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3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君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君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3刑初139号公诉机关武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君,男,198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武宁县,现租住武宁县。2017年4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武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4月1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宁县看守所。武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幸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9月,被告人刘君在自己租住的武宁县城古艾路柒牌男装专卖店后面地下室,和谭某一起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6年10月,被告人刘君在自己租住的武宁县城古艾路柒牌男装专卖店后面地下室,和谭某一起吸食了甲基苯丙胺。3.2017年2月,被告人刘君在自己租住的武宁县城古艾路柒牌男装专卖店后面地下室,和谭某一起吸食了甲基苯丙胺。4.2017年3月,被告人刘君两次在自己租住的武宁县��古艾路柒牌男装专卖店后面地下室,和刘某一起吸食了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刘君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期间,武宁县公安局发现被告人有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于2017年4月14日将被告人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武宁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房租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现场检测报告、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李某1、谭某、刘某、范某的证言、被告人刘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君在自己租住的地下室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君归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所判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孝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伍洁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