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执字第0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如皋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通中执字第0145号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如皋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如皋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通中民初字第00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如皋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需给付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及损失合计10756211.3元及利息。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如皋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期给付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款合计12000000元,并由如皋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费39700元。后双方当事人履行执行和解完毕。至此,本院(2014)通中民初字第007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现予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