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1执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聂国唐、梁马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国唐,梁马妹,黄荣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1执保27号申请人:聂国唐,男,194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明溪县。被申请人:梁马妹,女,198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明溪县。被申请人:黄荣辉,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国唐与被告梁马妹、黄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聂国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申请,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聂国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梁马妹、黄荣辉所有的价值人民币9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元优审判员 付文华审判员 黄岩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彩霞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