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杭永兰与开卫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永兰,开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杭永兰,女,1947年1月18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开卫华,男,1984年6月15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永兰与被执行人开卫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开卫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开卫华纳入失信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寅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