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13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翟军瑞与天津市南开区源家乐烟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军瑞,天津市南开区源家乐烟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3090号原告:翟军瑞,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永洋,天津誉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源家乐烟酒店,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华苑小区雅士道**号。经营者:谭桂玲,经理。原告翟军瑞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源家乐烟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2日立案后,原告翟军瑞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军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翟军瑞负担。审 判 长 傅美兰人民陪审员 董永亮人民陪审员 万志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路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