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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执1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上海溪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蔡承硕与上海煜庆科贸有限公司、杨蕾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承硕,上海溪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杨蕾,上海煜庆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3执1737号申请执行人蔡承硕,男,1988年9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申请执行人上海溪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杨蕾,女,1972年3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上海煜庆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原告蔡承硕、上海溪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蕾、上海煜庆科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沪0113民初38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蔡承硕、上海溪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杨蕾、上海煜庆科贸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1,942,08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20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杨蕾下落不明,其房产均因他案被其他法院查封,故本院难于处理,其所有的车辆亦不知下落,无证券、银行存款;另一被执行人上海煜庆科贸有限公司经营地址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本案可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蕾下落不明,其房产均因他案被其他法院查封,故本院难于处理,其所有的车辆亦不知下落,无证券、银行存款;另一被执行人上海煜庆科贸有限公司经营地址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若以后执行条件具备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沪0113民初383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宏胜审判员  朱 珮审判员  沈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