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3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谭新亮申请执行吴国辉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新亮,吴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3执46号申请执行人谭新亮,男,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广西三江县人。被执行人吴国辉,曾用名吴有权,男,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贵州省黎平县。申请执行人谭新亮与被执行人吴国辉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2633刑初67号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谭新亮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医疗、误工费等共计16461.3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吴国辉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本院向金融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土地房产部门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梁昌学审判员 韩玉忠审判员 石宏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海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