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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2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凤娇与张豪天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娇,张豪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417号申请执行人张凤娇,住河南省兰考县。被执行人张豪天,住开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凤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豪天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凤娇申请撤回对张豪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2民终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鹏审判员 李淑芳审判员 秦启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蓓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