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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齐建安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占,齐建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刑初371号自诉人黄占,男,1962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人齐建安,男,1978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2017年7月24日兰考县人民法院执行机关以被告人齐建安涉嫌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向兰考县公安局移送,兰考县公安局认为被告人齐建安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未予立案。自诉人黄占以被告人齐建安犯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自诉人诉称,2015年10月份,自诉人受雇于被告人在天津南区合力园和天津师范大学艺术B楼工地干活,2015年12月31日被告人对自诉人的工资进行结算,扣除自诉人的借支和路费,被告人仍欠自诉人劳务款12793元。后自诉人多次向被告人追要该欠款,但被告人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自诉人的劳务工资。后自诉人多次向被告人追要该欠款。但被告人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兰考县人民法院以(2016)豫0225民初215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人齐建安钱自诉人黄占工资款12493元,于2017年1月1日前支付给自诉人工资款6000元,下余工资款6493元于2017年6月1日前付清。自诉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调解生效后,被告人拒不履行调解义务,2017年6月15日兰考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225执998号执行裁定书责令被告人限期履行义务,被告人仍拒不履行。自诉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于2017年7月27日以被告人已履行完毕法院裁定书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齐建安的控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自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黄占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马俊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峰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