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执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冯陨与南通东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陨,南通东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979号申请执行人:冯陨,男,1989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被执行人:南通东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尚东国际商务中心4幢811室。法定代表人:吴志仁。申请执行人冯陨与被执行人南通东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南通市崇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崇劳人仲案字【2016】第127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仲裁裁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报酬及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2596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南通东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对其失信行为予以惩戒。此外,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了核查,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南通东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银行南通东方支行(账户为89×××88)有银行存款人民币485.05元,但该账户已被本院其他执行案件先行冻结。被执行人南通东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院工作人员于2017年6月14日至被执行人南通东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南通市尚东国际商务中心4幢811室,发现该公司大门紧闭。本院工作人员又于2017年6月22日6:24至南通市天安花园12幢402室(房产登记在吴志仁名下)查找被执行人南通东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志仁,经本院工作人员敲门,开门者叫周美芝(320624195408270454),其称此处房产原来是其女儿黄春红(音)所有,其女儿将该房产借给了吴志仁作抵押,其本人与吴志仁无任何关系。本院工作人员向其询问是否联系到吴志仁,其回答无法联系吴志仁,现在连其女儿也联系不上。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行为未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确认被执行人南通东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已经不在经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志仁下落不明。目前,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25965元和执行费人民币289元。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其他必要的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王风华审判员 季金华审判员 王明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季洋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