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2民终7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北京玉锦源食品有限公司与马桂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玉锦源食品有限公司,马桂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76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玉锦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张谢村。法定代表人:洪京锦,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桂华,女,1968年5月4日出生。上诉人北京玉锦源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桂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1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玉锦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意按原判决执行。本院认为,北京玉锦源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玉锦源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1420元,由上诉人北京玉锦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屠 育审 判 员  魏曙钊审 判 员  侯晨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毕凤敏书 记 员  段 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