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执4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钟文、洪金发生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文,洪金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81执4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钟文,男,1971年7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洪金发生,男,1974年9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钟文与被执行人洪金发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洪金发生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洪金发生银行存款70000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洪金发生的银行存款元到本院标的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钟永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 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