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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执4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钟文、洪金发生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文,洪金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81执4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钟文,男,1971年7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洪金发生,男,1974年9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钟文与被执行人洪金发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洪金发生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洪金发生银行存款70000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洪金发生的银行存款元到本院标的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钟永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 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