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财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程朗、李海兵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朗,李海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财保268号申请人:程朗,男,199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丽萍,女,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程朗的姐姐。被申请人:李海兵,男,198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申请人程朗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李海兵所有的粤X×××××号小型轿车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程朗以广东盈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盈腾诉保第2017045号,担保金额为200000元的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程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海兵所有的粤X×××××号小型轿车,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程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蔡少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海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