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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1民初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济宁市恒之美保温涂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芜湖市姚朋实业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恒之美保温涂料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市姚朋实业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1462号原告:济宁市恒之美保温涂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李营镇李营村南。法定代表人:周庆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甜甜,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市姚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无为县无为镇姚庄行政村谢庄自然村。法定代表人:季莎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生,山东曲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号。负责人:李强,经理。原告济宁市恒之美保温涂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市姚朋实业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原告济宁市恒之美保温涂料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宁市恒之美保温涂料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104元,减半收取计2552元,由济宁市恒之美保温涂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孔凡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盛玉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