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民终1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清远市喜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淑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清远市喜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淑仙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民终19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喜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岑兆雄,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佳,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骆静霖,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淑仙,女,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上诉人清远市喜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淑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802民初6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上诉期间,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向清远市喜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未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清远市喜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清远市喜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802民初621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慧玲审 判 员 肖惠文审 判 员 何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黄 敏书 记 员 钟婉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