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执恢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马仲平与王振国、杜秀芳、白建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仲平,王振国,杜秀芳,白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恢113号申请执行人:马仲平,男。被执行人:王振国,男。被执行人:杜秀芳,女。被执行人:白建民,男。关于马仲平与王振国、杜秀芳、白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神民初字第03540号民事调解书、(2015)米执字第00181号执行裁定书,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仲平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撤回执行申请是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7执恢1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白永胜审判员 何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斌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