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13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昕与陈晓明、张戴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昕,陈晓明,张戴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13285号原告:李昕,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耀勇,上海住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鸿坚,上海住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晓明,男,196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张戴月,女,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李昕与被告陈晓明、张戴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李昕收到本院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原告李昕未预缴诉讼费,本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后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昕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怡婷、沈世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