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4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温岭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陶美云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岭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陶美云,吴彩英,陈灵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4822号申请执行人温岭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589号。法定代表人江丹琴。被执行人陶美云,女,1965年5月26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吴彩英,女,1962年11月25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陈灵辉,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1民初10427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岭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陶美云、吴彩英、陈灵辉(2017)浙1081执4822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陶美云、吴彩英、陈灵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陶美云、吴彩英、陈灵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陶美云、吴彩英、陈灵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灵辉在温岭市铭汉礼品有限公司处有90%的股权(出资额为4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灵辉在温岭市铭汉礼品有限公司处有90%的股权(出资额为45万元);冻结期限为3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戴 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荣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