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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1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吴燕芳与王愉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燕芳,王愉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1956号原告吴燕芳,女,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告王愉捷,女,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燕芳诉被告王愉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吴燕芳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愉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燕芳撤回对被告王愉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86元,减半收取793元,由原告吴燕芳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李良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君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