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8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会来与被执行人王春雨民间借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会来,王春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8执88号申请执行人:朱会来,男,1960年7月26日出生,雄县被执行人:王春雨,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雄县本院在执行朱会来与王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春雨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王春雨名下有起亚牌车壹辆,车牌号为冀F30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春雨的起亚牌车壹辆,车牌号为冀F304**,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中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俊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