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泗县汇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邵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泗县汇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邵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1719号原告:泗县汇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宁,系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568984575Q(1-1)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城北国防北路东侧。委托代理人:花燕飞,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郑良付,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雅君,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飞,男,1978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泗县汇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泗县汇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邵飞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泗县汇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汇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邵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7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于 海审 判 员 许道贵人民陪审员 周维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仇典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