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执3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余德文与黄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德文,黄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3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德文,男,1941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黄宁,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36岁,汉族,居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6)皖0621民初43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黄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余德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黄宁偿还借款9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余德文与黄宁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本院亦将黄宁在银行的工资账户冻结,现余德文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锋审判员 毕 伟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苌 征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