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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17)浙0212民初8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史令菊与黄志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令菊,黄志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O17)浙0212民初8358号原告:史令菊,女,195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告:黄志芬,女,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令菊诉被告黄志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史令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本案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莹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无代书记员 戴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