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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某一审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2执548号被执行人王某,男。本院在执行黔西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责令王某缴纳罚金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被羁押于贵州省金西监狱,无任何收入来源,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承琴审判员  何中鑫审判员  胡云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