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民初4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闫素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闫素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3民初4109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895号。机构代码:56649507-3负责人:李少峰,行长被告闫素贞,女,汉族,1980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诉被告闫素贞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诉讼费没有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