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1执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王建涛、汤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王建涛,汤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1执8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道10号。法定代表人雷昱,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剑龙,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建涛,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被执行人汤敏,女,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本院作出的(2016)鄂0191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建涛、汤敏银行存款人民币253,640.9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阮 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继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