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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7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翟新民与李进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新民,李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7执6号申请执行人翟新民,市民。被执行人李进军,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翟新民与被执行人李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岚县人民法院(2015)岚民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由李进军归还翟新民欠款123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0元、申请执行费174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李进军于2017年7月27日一次性归还申请执行人翟新民欠款5万元整,剩余73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2760元、申请执行费174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岚民初字第4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红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