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82民初3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临海市彩虹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与项继华、项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海市彩虹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项继华,项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民初3542号原告:临海市彩虹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双林北路298号。法定代表人:陈立桂,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宰正,浙江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梅,浙江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继华,男,196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项敏,男,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宏图,浙江紫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临海市彩虹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项继华、项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因被告项敏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金华精诚司法鉴定所进行笔迹鉴定,但因被告项敏未按期缴纳鉴定费,本案鉴定程序终止。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临海市彩虹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宰正、王金梅,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宏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2207元及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货款本金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父子关系。被告向原告购买烟花爆竹,但未及时支付货款。2012年12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款7687元。2012年12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款14520元。欠条中“项继华”均系被告项敏代签。现被告拒绝支付货款,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被告项继华、项敏答辩称:两被告系父子关系属实。欠条中“项继华”并非被告项敏所签,两被告与原告也不存在买卖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原告临海市彩虹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补充陈述:烟花爆竹是被告项继华所买,但被告项继华不认可,所以一并起诉被告项敏。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供两张欠条,主张系被���项敏代被告项继华所签,两被告质证不予认可,但两被告至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该组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原告申请证人杨某出庭作证,但该证人证言前后陈述不一,且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故对该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项继华与被告项敏系父子关系。2012年12月8日,被告项敏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载明欠烟花款7687元,具欠人处为“项继华”。2012年12月31日,被告项敏又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载明欠烟花款14520元,具欠人处为“项继华”。本院认为,被告项敏作为被告项继华的儿子,以其父亲的名义出具了欠条,原告完全有理由相信被告项敏享有出具欠条的代理权限,故被告项敏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项继华承担,即被告项继华应当按照欠条约定的数额支���货款。现被告项继华至今仍未支付货款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告项敏并非本案买卖合同的买受方,原告主张被告项敏支付货款,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项继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海市彩虹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货款2220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4月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临海市彩虹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167.50元,由被告项继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金珊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郑端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