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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3行审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与冯国库土地行政处罚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冯国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803行审96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建设街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800MB0X77972E。法定代表人赵晓集,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姜为,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监察股科员。被执行人冯国库,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双��土罚字[2016]17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6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冯国库未经批准占用承德市双滦区西地乡冯营子村集体土地堆放集装箱,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双国土罚字[2016]178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行政处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故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1.将非法占用的1443.7平方米土地退还;2.缴纳罚款人民币14437.00元。被执行人冯国库未答辩。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认定被执行人冯国库未经批准占用承德市双滦区西地满族乡冯营子村集体土地堆放集装箱,经申请执行人委托承德市和诚测绘服务有限公司现场勘测,被执行人占地总面积1443.7平方米,其中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为264.8平方米,占地地类为其他草地120.1平方米,国有河流水面1323.7平方米,依据《双滦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确定该地块均不在允许建设区范围。2016年11月23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双国土罚字[2016]178号行政处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冯国库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将非法占用的1443.7平方米的土地退还;二、处以非法占用未利用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14437.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遂申请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双国土罚字[2016]178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已经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不准予强制执行的情形,故应当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双国土罚字[2016]17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可报请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政府实施强制退还土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惠锴审 判 员  王 爽人民陪审员  孟祥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客文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