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8民初6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赵志刚与张晓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刚,张晓曼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8民初6856号申请人:赵志刚,男,1985年2月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雪,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晓曼,女,1980年8月30日出生。申请人赵志刚与被申请人张晓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赵志刚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晓曼所有的北京市密云区X区X号楼X层X单元X号房屋予以查封。担保人张雪以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密云区X庄园X号楼X层X单元X房屋提供担保,房屋产权证书号:京(2017)密不动产权第XX**号,房屋建筑面积100.66平方米。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志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张晓曼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密云区X区X号楼X层X单元X号房屋,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抵押、变更产权人。二、查封张雪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密云区X庄园X号楼X层X单元X房屋提供担保,房屋产权证书号:京(2017)密不动产权第XX**号,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抵押、变更产权人。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申请人赵志刚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佟春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君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