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初33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3395南通瑞祥化工有限公司与海安颖彩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瑞祥化工有限公司,海安颖彩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3395号之一原告:南通瑞祥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学田南苑34幢304室。法定代表人:曹建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华,南通市通州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海安颖彩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镇江海西路188号。法定代表人:丁群艳。原告南通瑞祥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安颖彩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瑞祥化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72元(已减半)、保全费1020元,合计2092元,由原告南通瑞祥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