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03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原告金某诉被告朝阳东园某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朝阳东园某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03民初631号原告金某,女,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向阳街二十段0108-126号。被告朝阳东园某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向阳街道向阳社区2号。法定代表人刘双,经理。委托代理人任玉英,女,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朝阳市龙城区向阳街园东社区14号楼2单元6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后现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1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晓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