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2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山东泰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焦方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泰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焦方明,马光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2839号申请人:山东泰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焦方明。被执行人:马光云。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张凌云审判员 熊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