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5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与周朝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周朝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5471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761389231,住所地涪陵区兴华中路55号。负责人:曹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洪桂,男,1982年3月3日出生,该行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周朝艳,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与被告周朝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于2017年7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0元,减半收取176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负担。审判员 文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