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02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家荣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荣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02刑初23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家荣,男,1953年8月2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汉族,小学文化,贵糖退休职工,住贵港市港北区。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港北检刑诉〔2017〕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家荣犯失火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港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覃某、被告人刘家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3日10时许,被告人刘家荣和林某1、刘某、林某2、梁某、林叶铖一行六人到贵港市港北区根竹镇湴田村下河屯后背“田尞背”(地名)扫墓。刘家荣在没有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绕着坟墓摆放鞭炮并燃放,导致燃爆的鞭炮点燃了坟墓边沿的枯草丛。刘家荣等人看到起火后,便用铁铲、锄头等工具试图扑灭明火,因火势迅速蔓延,扑灭未果。林某2见火势失控便拨打119火警电话救助,后在消防人员及附近村民的共同努力下将大火扑灭。森林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传唤刘家荣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刘家荣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贵港市森源林业设计有限公司鉴定,火灾位置在港北区根竹镇湴田村林区内,属蓝田1林班33、35、50、51小班内,本次火灾过火有林面积4.77公顷(71.55亩),其中0.75公顷为巨尾桉3年萌芽林乔木林地面积,0.98公顷为巨尾桉2年萌芽林乔木林地面积,3.04公顷为巨尾桉1年萌芽林乔木林地面积,烧伤、烧死乔木树种主要是巨尾桉,烧毁林下植被为杂草和杂灌。案发后,刘家荣赔偿了卢某被烧林木损失人民币25000元,赔偿了黄某被烧林木损失人民币28000元,取得了卢某、黄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家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山林失火位置图、林地火烧面积图、现场和指认照片、对港北区根竹镇湴田村山林火灾情况的调查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通话记录,收条、赔偿谅解书,证人卢某、黄某、林某2、林某1、刘某、梁某证言、被告人刘家荣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家荣因过失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4.77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家荣犯失火罪罪名成立。刘家荣失火造成林木火灾,过火有林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情节较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案发后,刘家荣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处理,公安机关传唤时无拒捕,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刘家荣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刘家荣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家荣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莫一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逍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