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民初1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桂华与丁福祥、谢红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桂华,丁福祥,谢红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1901号原告:吴桂华,女,1979年7月7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丁福祥,男,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谢红惠,女,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原告吴桂华与被告丁福祥、谢红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吴桂华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桂华以双方进行案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桂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63元,由吴桂华负担。审判员 王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丰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