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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3民初1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桂华与丁福祥、谢红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桂华,丁福祥,谢红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1901号原告:吴桂华,女,1979年7月7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丁福祥,男,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谢红惠,女,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原告吴桂华与被告丁福祥、谢红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吴桂华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桂华以双方进行案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桂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63元,由吴桂华负担。审判员  王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丰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