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3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蔡松云与肖科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松云,肖科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3815号原告:蔡松云,男,196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现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肖科定,男,198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松云与被告肖科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松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蔡松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蔡松云负担。审 判 员 章 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