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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3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蔡松云与肖科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松云,肖科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3815号原告:蔡松云,男,196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现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肖科定,男,198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松云与被告肖科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松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蔡松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蔡松云负担。审 判 员  章 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丹丹 来自